公司经营范围概述
公司经营范围概述

公司经营范围概述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9/4/1 14:26:22 * 浏览: 133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发展的好坏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经济运行的好坏,其设立的宗旨在西方国家一般称为“公司目的”,在我国立法实践中称为“经营范围”,它是政府规定进行公司注册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是公司实现其登记目的的集中体现。股东通过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设定经营范围并到政府登记机关进行公司设立登记,达到在法律层面上对企业法人资格的个别认定。而一般意义上的公司登记,则是指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国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递交相关登记材料,登记机关予以审核并登记注册的法律行为。公司经营范围是指在生产、贸易等各种经营活动中公司所涉及的领域,具体表现为具有何种的生产项目、经营种类、贸易范围、服务事项等。

公司从诞生之初起,设立公司的法律思想观念不断发生演变,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先后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等几个阶段。公司经营范围一开始的时候是在自由主义下由股东随意设定,随着历史的发展成为在国家特许主义下的“特许范围”,继而又发展到核准主义与准则主义下的政府特定核准事项和有限制的设立条件。

在欧洲中世纪自由贸易时期公司制度开始萌芽,这一时期公司设立没有法律的约束和界限,主要表现为自由主义的立法原则,经营范围的界定主要表现为公司投资人的自主设计,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在当时自由主义制度下,法律不能有效保护与之交易的第三方利益,公司总体上处于无政府状态,整个国家经济制度却非常脆弱,很多公司纷纷成立,接着又相继倒闭。这种公司滥设现象使社会交易公平几乎完全消失,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立法者也慢慢从中看到了问题所在,那就是对股东利益保护过多,却很大程度上牺牲了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为了纠正这一不合理的现象,政府不再是放任不管前态度,英国在年设立东印度公司时,其经营范围就由女王特许和授权,如是开始出现了“特许主义”。

相比自由主义,特许主义确实可以较好地避免公司滥设的现象,但也带来了另外的问题。投资者从投资安全与自身的利益出发,会理性思考如何选择商业领域和设定经营范围,但严格的审批手续下出现了政府所不愿看到的情况,理性投资者逐渐减少甚至不再投资,导致整个经济发展慢慢出现停滞。面对这种情况政府在政策法规上做出了相应调整,降低准入门楹,于是便有了核准主义,或者称作许可主义,即要求公司在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之后才能成立,同时政府主管部门还要进行审查核准。这种制度始于法国路易十四时代,最初见于《法国经营条例》,我国《民法通则》对企业法人设立采取的就是核准主义。但核准主义依然过于严格,为了适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制体系逐步完善,对经营范围的管制出现了放宽的趋势,国家逐步取消了对公司设立的核准,只是预先制订设立公司的条件,只要是符合这些条件就能够成立公司并得到企业法人资格,这就是所谓的准则主义。

对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虽然已经逐渐放宽,但登记经营范围在当今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中仍然是设立公司必要条件之一。时代发展到今天我们将公司经营范围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是国家不允许公司经营的范围,这些范围主要体现在政治制度与社会国家权力的运作、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是国家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划定的一些领域,并禁止公司进入。第二是必须由国家许可的经营范围,即那些事关国民经济命脉,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如医疗卫生、食品餐饮、保险邮政、铁路银行、公共物品的提供等。这些行业如果完全放开不管,会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会导致经济秩序失去控制,若完全由国家垄断经营又会致使市场效率低下与交易成本过高。三是除了以上国家禁止经营与许可经营以外公司可自由经营的范围。